本報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 王逸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7日公佈帛琉司法解釋,將搶奪罪的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
  《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台北港式飲茶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解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烤肉體數額標準,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批准。
  2002年最高法院曾公佈司法解釋,關鍵字廣告當時的標準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應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新司法解釋,定罪標準有了明顯提高。
  《解釋》還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明知會致人傷房屋貸款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的,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解釋》共7個條文,自11月18日起施行。2002年的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兩高”:搶奪罪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
(編輯: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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